关于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或国家软件著作版权在职称评定中的应如何对待的问题,原国家教委1982年颁布的《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只是提出副教授的任职条件之一是:“发表过有一定水平的科学论文或出版过有价值的著作、教科书;或在教学研究方面有较高造诣;或在实验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方面有较大的贡献。”教授的任职条件之一是:“发表、出版过有创见性的科学论文、著作或教科书,或有重大的创造发明。” 在实践中,各省(区、市)人事、教育行政部门或高校根据《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对本地区、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作出了具体规定。您提出的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或国家软件著作版权在职称评定中的应如何对待的问题,按本地区、本单位对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具体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