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可以请求退款的情形(1) 多缴费用的情形:如当事人应当缴纳年费为600元,在规定期限内实际缴纳费用为650元,可以对多缴的50元提出退款请求。(2) 重缴费用的情形:如提出一次著录项目变更请求应当缴纳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200元,当事人缴纳200元后,再次缴纳了200元,当事人可以对再次缴纳的200元提出退款请求。(3) 错缴费用的情形:如当事人缴费时写错费用种类、申请号(或专利号) 的;或者因缴费不足、逾期缴费导致权利丧失的,或者权利丧失后缴纳专利费用的,当事人可以提出退款请求。
缴费人对多缴、重缴、错缴的专利费用,可以自缴费之日起三年内,提出退款请求。请求退款应当书面提出、说明理由并附具相应证明,例如专利局开出的费用收据复印件、邮局或银行出具的汇款凭证等证明文件。提供邮局或银行的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供经出具部门加盖公章确认的或经公证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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