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方面,即总的原则是:基于指标的量化评估是第二位的,是辅助性的,而同行评价的质性评估是第一位,是主导性的。量化指标可以降低同行评价中的偏见,促进更加深入的审议,提高同行评价的质量,但量化指标不应取代评估者基于充分信息基础上的判断。评估者仍然需要对其评估负责,而不是完全让“数据说话”了事(第一条原则)。所以,“莱顿宣言”并不提倡科研评价要用量化指标,更不提倡把量化指标作为主导甚至是唯一指标。“莱顿宣言”只是说在用到起辅助作用的量化指标时需要注意的一些原则。第二方面,在总的原则指导下,运用科研评价指标做具体评价工作时的下位原则,即要充分考虑科研活动本身是创造性的、个性化的、独特性的等特点,所以需要在评价过程中特别注意科研活动的使命的差异(第二条原则)、地域性的差异(第三条原则)、学科性的差异(第六条原则)、个体性的差异(第七条原则)。这些差异容易被量化指标遮蔽,所以需要在评价中采用综合计量或者质性评估办法。第三方面,关于科研评价指标的具体数据采集和分析的要求,要公开透明(第四条原则)、可以复核验证(第五条原则)。第四方面,对科研评价指标的态度,要理解实质内涵(第八条原则)、警惕负面影响(第九条原则)、不断改进完善(第十条原则)。“莱顿宣言”每一条都内涵丰富,指向明确。与之对比,可以发现,我国科学评价工作还大有改进空间。“旧金山宣言”纠偏“以刊评文”“旧金山宣言”(The San Francisco Declaration on Research Assessment,DORA)的提出源于2012年12月美国细胞生物学学会年会期间,一些学术期刊的编辑和出版者提出关于科研评价的建议,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旧金山宣言”,2013年5月,78个科学组织的155位科学家签署了这份宣言。“旧金山宣言”引发了世界科学界的广泛关注,《科学》杂志撰写社论支持“旧金山宣言”,认为影响因子最重要的危害是可能妨碍创新,它引导科学家关注发高影响因子的文章,追逐所谓的“热点”,而不是潜心科研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