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专利局应将此专利授予法国亨利有限责任公司,因为其在法国申请的专利公布在中国利程有限责任公司向中国专利局之前,所以按《巴黎公约》的规定,专利应该属于法国亨利有限责任公司。
1、我国专利保护制度是先申请原则,即谁先提出申请,其他人便不能以同样的技术进行专利申请;2、专利保护技术的独占性,专利授权后,未经许可,其他人不得使用希望采纳
1 应该2个都不授予。2 对于中国利程有限责任公司来说,法国2007年2月4日公布,早于申请日2007年2月5日,构成了现有设计。 对于法国亨利有限责任公司来说,由于专利是有地域性的,根据先申请的原则,亨利公司由于在法国的申请与在中国的申请之间超过了6个月,不能享有优先权,所以中国利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的申请早于亨利公司的申请,构成了亨利公司的抵触申请。
法国亨利公司,因为他可以享有优先权。
中国公司,因为法国公司在中国的申请日距离其在法国的申请日已经超过6个月,外观设计的优先权只有6个月,与发明和实用新型不同,所以不能要求其法国申请的优先权,其申请日是1996年4月3日,所以,根据我国的先申请原则,专利权应当授予先申请的中国公司。不确定,根据《巴黎公约》的独立性原则,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法国是否被核准对其在我国的申请不产生任何影响,如果其符合我国的授权要求就可以授权,不符合不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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