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人应当在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缴纳复审费。复审费为:发明专利1000元,实用新型专利300元,外观设计专利300元。复审费可以减缴,减缴比例为:请求人为个人或者单位的,减缴85%;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请求人的,减缴70%。减缴复审费的请求可以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也可以在相关收费缴纳期限届满日两个半月之前提出,未按上述规定提交减缴请求的,不予减缴。请求人汇款时应当注明申请号和复审费。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规定,对于期满未缴纳或者缴纳不足的情形,视为没有提出专利复查,专利管理部门将不会对其进行复查。【法律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当事人请求实质审查或者复审的,应当在专利法及本细则规定的相关期限内缴纳费用;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请求。第九十七条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缴纳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和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办理登记手续。
149 浏览 2 回答
326 浏览 1 回答
166 浏览 1 回答
223 浏览 3 回答
140 浏览 3 回答
344 浏览 1 回答
310 浏览 2 回答
209 浏览 2 回答
257 浏览 2 回答
324 浏览 3 回答
248 浏览 8 回答
206 浏览 9 回答
223 浏览 9 回答
335 浏览 5 回答
121 浏览 10 回答
161 浏览 4 回答
163 浏览 6 回答
106 浏览 7 回答
217 浏览 4 回答
107 浏览 3 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