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工资待遇。 � 1 �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见习期、初期工资标准分别为:初中毕业生 570 元,高中、中专毕业生 590 元,大学专科毕业生 655 元,大学本科毕业生 685 元,获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 ( 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 ) 、研究生班毕业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 710 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 770 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为 845 元。� 2 �见习期、初期工资执行期满后,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在明确岗位前,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办理:大学专科以下毕业生,聘用到行政管理岗位的执行十级 550 元,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的执行十三级 550 元;大学本科和获得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聘用到行政管理岗位的执行九级 590 元,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的执行十二级 590 元;获得硕士学位 和 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按聘用的岗位执行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初中毕业生,执行 1 级薪级工资 80 元,高中、中专毕业生,执行 2 级薪级工资 91 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 5 级薪级工资 125 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 7 级薪级工资 151 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 9 级薪级工资 181 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 1 级薪级工资 215 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 14 级薪级工资 273 元。� 3 � 2006 年 7 月 1 日 以后聘用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工作的中专以上毕业生,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聘用到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工作的人员,其薪级工资可高定一级,聘用到三类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人员,其薪级工资可高定二级。 2006 年 6 月 30 日 前聘用的大中专毕业生,套改后工资低于按上述规定确定的薪级工资的,可按上述规定执行。� (二)新参加工作工人工资待遇。 � 新聘用的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实行学徒期和熟练期制度。学徒期、熟练期和学徒期、熟练期满后的定级工资分别为:� 1 �实行学徒期制的工人第一年 570 元,第二年 590 元,第三年定技术工人岗位工资五级 545 元、薪级工资 2 级 80 元。� 2 �实行熟练期制的工人,第一年 570 元,第二年定普工岗位工资 540 元、薪级工资 1 级 70 元。� 3 �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毕业生,聘用到技术工人岗位的,第一年 590 元,第二年定技术工人岗位工资五级 545 元、薪级工资 2 级 80 元;聘用到普工岗位工作的,第一年 590 元,第二年定普工岗位工资 540 元、薪级工资 1 级 70 元。� (三)其他新聘用人员工资待遇。 � 其他新聘用人员,已明确岗位的,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未明确岗位的, 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工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