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录对象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普通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定向招录培养或在职委托培养的除外)。市级以上党政机关、重点科研院所,以及省级(含)以上政府和部门举办的高等院校中具有较高专业水平的人员。(二)报名条件公安机关招录人民警察和相关工作人员,必须突出政治标准,注重专业能力,严格党风廉政要求。报考人员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中共党员(含中共预备党员)或共青团员,政治立场坚定,对党绝对忠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热爱公安事业;遵守党(团)的章程,履行党(团)员义务,严格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参加组织生活;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知识和能力,要求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和学位的,高等学历教育各阶段均须脱产取得相应全日制学历和学位;应届毕业生须在2021年7月31日前取得相应学历和学位,职位要求专业条件为报考者最高学历对应专业;应届博士毕业研究生应在35周岁以下(1986年1月1日后出生),应届硕士研究生应在27周岁以下(1994年1月1日后出生),应届本科生应在24周岁以下(1997年1月1日后出生);在职人员年龄应在35周岁以下(1986年1月1日后出生);身心健康,能够胜任繁重艰巨的公安工作;在职人员必须为市级以上党政机关、重点科研院所,以及省级(含)以上政府和部门举办的高等院校中具有较高专业水平的人员;招录到人民警察岗位的,应当符合人民警察法规定的有关资格条件;招录到非人民警察岗位的,应符合事业单位招录法规规定的资格条件;法律法规规定及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其他条件;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如政治面貌、相关工作经历等,须在2020年12月31日前具备。报考人员应当具备《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本素质条件,不得有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情形。此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与招录单位工作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曾连续六个月以上在国(境)外留学、工作或生活,无法进行有效考察的;个人档案“三龄二历一身份”信息不全、个人经历不明、历史状况不清,无法进行有效考察的;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