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国有资产管理公司(AMC)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可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它们分别是: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拓展资料实际上,国有资产管理有广义和狭义两种涵义。广义的国有资产管理是指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各级政府实施所有者权利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而狭义的国有资产管理则是指国有资产的授权经营者依照法律和国家的授权所实施的国有资产经营行为的总称。广义与狭义的区别:二者在国有资产管理者的范围上有所不同:广义的国有资产管理强调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政府——的权利行使;而狭义的概念中更关注资产本身的运作,国有资产的管理者则限定于政府授权经营者的范围。在广义和狭义两种不同的语境下使用国有资产管理这一概念显然有不同的内涵与外延,广义的国有资产管理的概念内涵较少,而外延宽广;狭义的国有资产管理的概念内涵丰富,而外延狭窄。从国有资产立法角度分析,我们认为应当采广义的国有资产管理的概念,进而作为我国国有资产立法的基本范畴。首先,狭义的国有资产管理难以区别于其他民事财产权利主体行使其权利的行为。如前所述,狭义的国有资产管理实际上是指国有资产运营主体的经营行为。此时,该国有资产运营主体为市场经济中平等的民事主体,与其交易之对手并无法律地位上的差异;同时,该国有资产运营主体所实施的国有资产经营行为相对于其交易对手而言,亦无本质上的不同,仍属于普通民事行为的范畴;再则,狭义国有资产管理行为一体适用诸如《合同法》、《担保法》等市场经济基本法律规范,没有特别立法之必要。因此,若以狭义国有资产管理作为国有资产管理立法之根柢,难免与我国现行的市场经济基本法律有所冲突,亦可能造成相关法律体系的混乱,更不利于协调国有资产所有者国家与国有资产运营主体之间的关系。其次,采用广义的国有资产管理有助于厘定国有资产管理者。在广义国有资产管理范畴内,国家可以两种不同身份参加、参与到国有资产管理当中:一是国家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依法行使财产所有者权利,实施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处分等各种行为,以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二是国家作为国民经济宏观调控者,实施对国有资产运作的有效监管。我们认为,国有资产管理法不仅仅应是一部国有财产权利确权法,更是一部国有财产权利保护法、促进法;采用广义国有资产管理的概念,能够较为全面、清晰地区别国有资产管理中相关各个主体的不同身份及其权利、责任范围,符合立法目的。再次,采广义的国有资产管理符合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在最后,采广义国有资产管理有助于实现各法律部门之间的衔接。一方面,我国已经建立了市场经济法律基本构架,法律体系相对健全、稳定,新设国有资产管理法律自当依托并维护该体系的健全与完整;另一方面,我国国有资产管理的确存在不同于一般市场经济国家的特质,应当通过订立特别法的方式将其加以规范、调整。而采用狭义国有资产管理的概念,显然不能满足这两方面的要求,只有采用广义的含义方能达至法律有效合理衔接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