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付税款法与纳税影响会计法。 我国允许企业在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中选择,笔者认为,应该尽量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理由如下:①纳税影响会计法综合体现了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即当期的所得税支出与当期实现的收益相配比,属于当期的所得税支出应从当期损益中扣除,而不反映在以后各期;不属于当期的所得税支出,则不应从当期的损益中扣除。②纳税影响会计法能使税后利润得以正确反映。从某种意义上说,将税金的一部分递延到以后年度,相当于企业获得一笔无息贷款,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是极为有利的。③将来国家只颁布税法,对各行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许多具体规定则放权给企业,税法与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差异将逐步扩大,从而会出现更多的时间性差异。所以,从发展的眼光看,企业应逐步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所得税的会计处理。④在税率一致的条件下,两种方法在一定会计期内的纳税总额相等,只是各个年度上交的金额不同而已。所得税税率不是一成不变的,选择纳税影响会计法具有更大的灵活性。 纳税影响会计法中的递延法与债务法。 我国所得税会计应采用债务法,理由如下:①在债务法下,资产负债表上表现为将来应付税款的负债或代表预付未来税款的资产。与递延法相比,债务法更强调资产负债表数字的真实性,既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又比较准确地反映了有关经济业务的实际纳税影响。②从我国实际情况看,债务法比递延法更符合配比原则,并能保证国家与企业利益在税率变更或开征新税时均不受较大的影响。③债务法根据当前的税率或将要实行的税率调整递延税款的账户余额,使其反映的纳税影响与当期和将来的与纳税有关的现金流量更为相关,所提供的财务信息更为有用。④从我国实际情况看,所得税税率基本上是比较稳定的,递延法和债务法对时间性差异的计算基本一致,但从长远的角度看,在选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时以债务法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