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转让所得税优惠 政策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令第512号)的规定,居民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有关解释: 1、居民企业,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在境内成立或者实际管理机构、总机构在境内的企业。 2、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分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 3、所称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将其拥有符合通知第一条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转让的行为。 4、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5、居民企业技术出口应由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进行审查。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6、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创新点:将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转让纳入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进一步加大对技术转移的支持力度。 政策执行依据:《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