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长期限请求费:当事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期限内进行或者完成某一行为或者程序时,可以请求延长该期限。可以请求延长的期限仅限于指定期限,并且不包括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法定期限亦不得延长。延长期限请求应当说明其正当理由,并在期限届满日之前书面提出和缴纳延长期限请求费,延长期限请求费以月计算。延长的期限不足1个月的,以1个月计算。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对同一通知或者决定中指定的期限一般只允许延长一次。延长期限请求由作出相应通知和决定的部门或者流程管理部门进行审批。经过审查,延长期限请求不符合规定的,由审查员发出延长期限审批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延长期限的理由;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延长期限审批通知书,并重新确定该期限的届满日。延长期限请求费的缴纳期限是在原期限届满日之日前。第一次延长期限请求费每月300元,再次请求延长的,每月2000元。比如,要求将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期限延长1个月的,缴纳请求费300元,2个月的,则为600元。 申请维持费:发明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满2年尚未被授予专利权的,自第三年度起应当缴纳申请维持费。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缴纳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和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