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主发布虚假广告,用来欺或是误导消费者,使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但如果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是应当知道系虚假广告仍然发布的,属明显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报道:网民周先生从“人民网”上浏览到一则销售数码产品的网络广告后,出于对“人民网”的信任,向对方汇款8600元欲购买一部数码相机,不料遭落得财物两空。为此,周先生将“人民网”及两家网络广告制作商诉至法院。朝阳法院认为,周先生未在合理时间内通过公证对电子证据进行固定,致使该证据难辨真假,故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驳回了北京市首例网络虚假广告案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