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认为是BCD。但作为考试题,我会犹豫是否选C,因为这C项有点描述不清,具体理由如下:关于先用权,专利法69条第二款规定了,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权。看清楚了,条款中“原有范围”四个字,生产规模是否应该包括在原有范围?我个人认为,只要是因为企业正常发展,所导致的生产规模扩大就应该包括在原有范围内。举个例子,一个企业创业初始,开设2条流水线生产产品,因为此时还在试探市场的阶段,如果这时用所谓的“原有范围”来限制其生产规模,那么等打开市场后,两条流水线根本是供不应求,企业也就无法正常发展,或者说无法生存,这显然与立法本意相左。关于这个问题之前也跟不少律师或代理人有过讨论,大部分都认同合理的、自然的扩大生产规模不超出先用权范围,但是不可以用超出先用权外的方式来扩大生产规模,比如许可他人生产、恶意抢占市场等。 回复苹果网友:作为一名律师必须明白一点,法律并不是死的。律师的职责是去理解、解释法律,而非硬班生套这些条款,解释的依据除了条款本身,还要考量到立法本意,不然是无法从本质上去理解并作出合理判断的。具体到上述的先用权问题,从立法本意上来讲,先用权的确立是希望,初始发明人可以不受专利权排他的影响,能够继续实施自己发明创造的技术销售自己的产品,而企业的经营是必然有一个发展的过程的,产品的销量必然是由少到多,,如果以某一阶段的产量来作以限制,显然就限制了企业的健康发展,也就扼杀了该产品的市场,这是非常不合理的。69条还将”做好必要的制造使用准备”包括在内,如果以您狭义上的生产规模论,那么此时,它的生产能力十分低下,甚至可能为0,岂不是一方面得到先用权支持可以生产,另一方面受限“原有范围”无法做到盈利的产量销售?显然这样的解释是不合理的。对于先用权原有范围合理的解释可以参照发达国家,绝大部分的发达国家(德国、法国、日本等,由于美国采用先发明制所以不涉及该问题)都明文确定,先用权原有范围并不能限制产量。虽然国内的专利法及实施细则都没有明文对原有范围作详细解释,但将原有范围肤浅地与生产规模划等号是在难以让人接受。 回复2:首先,关于“市场抢占”确实有所欠妥,这应当属于不正当竞争,偏离了专利法。言归正传,尹司长的话当然值得参考,但是解释法律条款,从根本上来说,还是要根据具体的法律依据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来做判断。如果没有给出具体的理由,便自行定义某些条款显然无法让人信服。关于为何不应将”生产规模“硬套进”原有范围“我前文已经做了说明,说的再明确些,知识产权制度的根本是鼓励发明创造,给予发明人实施自己发明创造的权利,是最基本的,先用权实质上是对发明人没有及时申请专利的救济,其生产销售自己的发明创造产品不应受到苛刻的产量限制,我前文已经说明,产量的逐步提高是每一个健康企业的自然发展过程,特别是由于先用权的特性,在时间上,先用人常常是只处于该产品的销售初期或准备阶段,直接以”生产规模“来加以限制,无疑就是将其扼杀于摇篮之中了,这是对先用人的歧视性,也与知识产权的立法本意相左。这就好比是一个小孩,你赋予了他生存权,但不允许他长大,这无疑是可笑的。请从法理上来分析,谢谢。 回复2:确实,从不角度出发,结论的公正性必然有所偏差,不过,要讨论先用权的合理范围,必须要先站到先用人的角度来分析,先用权能否给其带来最基本的救济,如果不能,显然其他的说辞夜就显得苍白无力了。苹果网友说的没错,先用权是对先用人没有及时行使专利申请权的一种救济,因为其没有符合立法期望,所以必然要承受应此导致的不利后果。说白了,也就是没有符合专利制度对专利技术进行法律化的说明公开,由此导致的权利保护范围认定不清、公众无法及时知晓等后果应当由其承担。所以,先用权只给予其最小范围(原有范围)的保护是十分合理的,这个最小范围也就是能够确实认定的范围,下面就具体回答苹果网友的第一个问题:原有范围,应当主要包括两点,一是先用人发明创造应用的领域(对应专利文书中的技术领域),应当严格限制于其专利申请日前的实际应用领域,划分的依据应当是IPC分类。二是先用人的发明创造的技术特征应当与在先产品技术特征一致,准确的说先用权的范围为实际产品或设计图所有技术特征的叠加,不得添加或减少技术特征(准确的说是不得添加或减少落入专利权范围的特征)。专利的权利要求书是分层撰写的,其独权的保护范围相对先用权的原有范围必然要大很多,举个例子,如果专利权范围为A(A=a b c d e……任意的叠加),那么先用权范围只为a+b或a+c的固定组合。综上所述,我认为原有范围应当是对技术产品本身的限制,而非对产量规模的限制。关于第二个问题,拿来和先用人做比较是不恰当的,先用人早于专利申请应用该技术,是严格意义具备新颖性、创造性的发明创造的。而在专利申请后,申请人已经没有保密义务,其技术有很大公开可能性,此时在后实施人应当视为有知晓该技术的可能。另外请回到讨论的主旨,即有关“原有范围”的讨论。顺便跟提问者抱歉一下,因为机会难得,不知不觉和苹果网友深入讨论了下去,但这对您应试解题应该没有帮助,考题您还是照搬法条吧,别发挥太多的主观能动性^^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