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普遍服务的基金模式相比较于交叉补贴实现普遍运输服务的供给,笔者认为,采取基金方式来实现普遍服务供给更具有可操作性。从既有的条件上看,我国铁路运输业从1991年开始,按照货运征收0,2分/tkm的铁路建设基金。1991—1998年期间,铁路建设基金的收取额度不断上调,1992年调整到1.2分/tkm,1993年调整到2.7分/tkm,到1998年调整为3.3分/tkm,占总价格将近45%。到2002年,我国已经积累了相当额度的建设基金。建设基金收入在运价中的存在,导致了运价结构不合理。而且,目前建设基金的投向不仅针对普遍服务,也包含对商业化铁路的建设,在投资方向上存在绝对偏差。随着铁路重组的进程,运输企业市场主体地位的形成,迫切要求全行业取消建设基金的收取,重塑价格市场调节的基础性地位。因此,全行业取消建设基金的收取势在必行。完全转变基金投向,而将其作为普遍服务的补偿经费来源,完全应用于普遍服务领域。这样做,既规避了原来长期存在的交叉补贴的问题,硬化企业约束,强化企业市场主体地位,又完成了国家对于普遍服务的供给责任,更是将商业化铁路运输服务作为一块新的巨大市场空间推向企业,可以广泛吸引社会资金的投入,可谓是一举三得。在切断了内含于价格的基金来源之后,应将运输业的税收作为普遍服务基金的主体来源,切实作到“取之于运输服务,用之于运输服务”。4 普遍服务补贴确定的竞标机制由于普遍服务的成本与既有线运营的成本有一定的差异,恰恰是由于其成本过高、难以独立实现商业化运营,才使政府的补贴投入成为必需品。因此,在普遍服务的成本补偿中,需要深入分析如何确定企业成本的问题。如果补贴的数额不足于弥补企业的成本,就将打击企业参与普遍服务供给的积极性,影响普遍服务供给的数量和质量;而一旦补贴高于企业的成本投入,将是社会效率上的损失,各个企业更有收买“管制者”来获得超额补贴收益的倾向。合理确定准确的成本补偿办法往往是管制机构面临的“两难”抉择。从根本上来讲,管制机构与垄断企业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是不能确定有效管制政策的最大障碍。传统上,确定普遍服务成本补贴都是使用代理模型,我国铁路运输业中采取的计算发生成本的方法其实质也是一种代理模型。由于不对称信息的制约,利用代理模型计算普遍服务成本有很大的不足,不同的模型在确定成本上有极大的主观性和差异性。笔者建议,今后,我国铁路运输业普遍服务的成本补贴确定应采取竞标机制,利用市场竞争机制来消除不对称信息,真实了解普遍服务的成本。美国加州公共事业委员会在其1996年颁布的有关实施普遍服务的条例中指出:“竞标机制似乎是未来确定和修改补贴额的最有效机制”。智利和秘鲁电信业务普及目标竞标的经验也表明,竞标机制的采用具有降低实现所需资金数额的优点。从智利的竞标进行普遍服务的总结来看,在1995— 1999年期间,总计批准了183个项目,覆盖了5 916个地区的216万人口,用5年时间实现了向没有电话的地区提供电话服务的目标。由于竞标的存在,在5年时间,实际支付的数额只有估计最高数额的50%。甚至在有些地区,这些国家实行竞标程序的结果是,管制机构都是在零补贴的基础上发放了许多许可证。竞标程序的另外一个优点,在向不同地区或者跨地区提供业务的过程中常常可以形成规模效应。一个运输企业在一定补贴数额的基础上是否愿意向某一市场提供业务常常取决于该运输企业是否能够同时在其他地区提供业务。通过对多个指定业务区域同时招标,并且允许申请人在不同补贴数额的基础上投标以服务不同的区域组合,基金管理机构能够获得规模经济的好处。5 结束语我国铁路运输业在普遍服务供给中采取了强制服务、交叉补贴和接入亏损补贴等方式,妨碍竞争、成本也难以控制,更影响了运输企业的形成,具有一系列的弊端,需要进行彻底的改变。结合我国铁路运输业的实际情况,本文提出了针对我国铁路运输业普遍服务机制的解决方案,即:应建立普遍服务基金的方式实现供给,并应用竞标机制实现普遍运输服务补贴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