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我院各本科专业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按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所属的相应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我院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实行院学位评定委员会、院学位管理部门(教务处)、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三级管理。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由9至25人组成,主席由院长担任,副主席由分管教学副院长担任,委员由院党委常务副书记、党委副书记、教务处处长及各系主任担任;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5至15人组成,主席由系主任担任,成员应当从讲师以上教师中遴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五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授予学士学位资格的终审,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决定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二)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三)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的其它事宜。 第六条 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各系授予学士学位材料的审查,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二)按学位授予条件,逐一审查本系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及毕业鉴定,提出拟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报学位管理部门(教务处)复核; (三)研究和处理本系学位授予工作的其它事宜。 第七条 院学位管理部门(教务处)负责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复核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拟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 (二)将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三)根据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向学士学位获得者发放学士学位证书; (四)做好学位数据备案工作,并向上级部门报送授予学士学位获得者的有关资料。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八条 学士学位的授予应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的原则。凡具备以下条件的学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论文)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在允许的学习年限内,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达到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任一条件的; (二)在学期间,经确认有两次考试(考查)作弊行为的; (三)在学期间,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四)毕业论文涉嫌存在抄袭、剽窃、伪造、篡改、买卖、代写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十条 在学期间,经确认有一次考试(考查)作弊行为的,对学位授予予以限制。 第十一条 对学位授予受限的学生(所受处分已解除),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在系学位评定分委会上陈述,经系学位评定分委会审查及投票推荐,报教务处复审,提请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表决,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一)毕业时学习总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本年级本专业前60%以内(含)的。 (二)在受处分后有以下突出表现的(须附相应证明材料): 1、考取硕士研究生的(考取国外高校的,由外事办协助审查相关材料,国外高校应收录于教育部涉外监管信息网公布的外国高校名单中); 2、参加公务员考试并进入面试资格的; 3、参加省级以上(含)各类竞赛并获得相应级别的奖项: (1)国家级二等奖以上(含); (2)省部级特等奖或一等奖。 注:各类竞赛:列入全国普通高校大学生竞赛排行榜的竞赛项目,其中集体项目按主力队员计(前3名)。 4、以第一作者在普通公办本科高校学报或国内核心期刊发表与学生就读专业相关的论文一篇以上(含)的; 注:国内核心期刊:北大中文核心期刊、CSCD核心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CSSCI核心期刊。 5、取得与学生就读专业相关的国家授权发明专利(学生为第一专利人;或本校指导老师为第一专利人,学生为第二专利人),或以排名第一获得市(厅)级及以上级别的科技进步奖、社科成果奖、发明奖的; 6、获得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并顺利结题(合格及以上)的项目负责人; 7、获得学院一等奖学金一次以上(含)或二等奖学金二次以上(含)的; 8、获得院级以上(含)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等荣誉称号的; 9、为社会做出特殊贡献,如见义勇为、立功等而受到县(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表彰的; 10、学生在获得毕业证书的一年内(以毕业证书上填写日期为准),若符合本条第1款、第2款、第4款,第5款,第9款之规定,可申请补授学位; 11、其他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评议决定能授予学位的。 第十二条 因各种原因已作结业处理,后准予毕业者,可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可补授学士学位。 第十三条 获准修习辅修专业的学生,在允许学习年限内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者,可授予辅修专业学士学位: (一)已获得主修专业的学士学位; (二)取得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且辅修专业属跨学科门类。第四章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学士学位审核及授予的程序如下: (一)各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细则规定,逐个审核本系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相关材料,提出拟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报院教务处复核; (二)院教务处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并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三)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并上网公示; (四)学院向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五)院教务处做好学位数据备案工作,并向上级部门报送授予学士学位获得者的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以后,若发现有错授,或以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证书的,由各系学位分委员会予以复议,并报请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撤销其学士学位。 第十六条 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发,可由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院、系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学士学位评审,均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凡在学位授予工作中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到会委员同意的表决结果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1年10月14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在本细则施行之日前已发生学位受限的学生在一年内(2021年10月14日-2022年10月13日)申请学位授予的,仍按《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福大至诚教〔2020〕30号)执行。 第二十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本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