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利用第三方交易平台从事网络商品交易自然人,可以不办理营业执照,但需要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 2、对于利用第三方交易平台从事网络商品交易自然人,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应当办理营业执照。 3、对于利用第三方交易平台从事网络商品交易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和有关许可证件。 4、对于利用自己建设的网站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并且到省级通信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许可证。 5、法律依据: (1)《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第七条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许可。 (2)《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四条 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七条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持经营许可证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