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的实质性授权条件理解有两种:一种是广义的理解,实质性授权条件包括:第一,外观设计必须满足我国专利法对客体的定义;第二,即使申请专利的客体属于我国专利法意义上的外观设计,也并非都能授予专利权,我国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又排除了一部分主题;第三,即使满足上述条件,外观设计还必须具备新颖性、创造性,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即符合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第四,即使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满足上述实质性条件,获得专利权还得在不存在重复授权的前提下,即必须符合我国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第五,即使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符合上述所有条件,专利申请文件的形式和修改过程中仍可能不符合其他实质性授权条件,如图片或照片未能够清楚地表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或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申请日提交的图片或者照片显示的范围等。一种是狭义的理解,实质性授权条件特指外观设计必须具备新颖性、创造性,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即符合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授权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