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8项制度具体如下:一、首诊负责制度;二、三级查房制度;三、会诊制度;四、分级护理制度;五、值班和交接班制度;六、疑难病例讨论制度;七、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八、术前讨论制度;九、死亡病例讨论制度;十、查对制度;十一、手术安全核查制度;十二、手术分级管理制度;十三、新技术和新项目准入制度;十四、危急值报告制度;十五、病历管理制度;十六、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十七、临床用血审核制度;十八、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法律依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人员的培养和考核制度,充分发挥专业人员在医疗质量管理工作中的作用。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完善门急诊管理制度,规范门急诊质量管理,加强门急诊专业人员和技术力量配备,优化门急诊服务流程,保证门急诊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并把门急诊工作质量作为考核科室和医务人员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