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形与无形的划分,应该以权利作用的客体(对象)来划分,而不是资产是否带有“权利”的后缀字眼。如果权利作用的客体是确定的动产,那该权利就是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如果权利作用的客体是确定的不动产,那么该权利就是不动产所有权或者是使用权。根据这个原则,准物权(矿业权、水权、渔业权和狩猎权等)的对象也是确定的不动产,所以应该界定为不动产(崔建远,2003)。同样,土地使用权也应该是有形资产,而不该按照目前的会计准则界定为无形资产;地役权也是有形资产。如果权利作用的客体是不确定的对象,如经营权、排放权之类,就不是不动产或者动产,而是无形资产。 所有权与使用权 财产、物权是法学上的概念。财产是英美法系的概念,英美法系概念本身不是最严谨,有时是指财产客体,有时也指权利。物权是大陆法系的概念,我国是大陆法系的国家,我国《物权法》为廓清物权概念打下了较好的基础。所以,建立框架应以《物权法》为基准,以法学为基准,来协调法学、经济学、会计学的概念。虽然我国法律制定有时不够严谨,如《宪法》中阐明公民私有财产不可侵犯,事实上,准确地说应该是公民私有财产权利不可侵犯。只有权利是不可侵犯的。由于宪法操作性不如民法,还是建议以民法为基础。此处,需要分析一下所有权概念(王涌,2000)。所有权制度一项重要的制度通常被视为大陆法中物权法的核心制度,但在英美法系中,很少专门论述所有权(陈永强,2009)。笔者认为,首先,所有权是一个在时间上没有限制或者很少限制的权利;其次,所有权总是应该与一定的权利客体相关。所有权一般分为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与处分权。有学者提出了所有权与占有权的二分法(孟勤国,2002),借鉴这一思路,笔者将资产或者经济权利分为两类:所有权与使用权。对于金融资产,一般没有使用价值,故而不区分使用权。所以,对于有使用价值的资产,资产的形态有两个:资产的所有权与资产的使用权(曾大鹏,2009)。故主体的资产可分为所有资产和使用资产,如地役权、土地使用权、租赁使用权等都是属于使用权的范畴。一个资产客体(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可以被一个主体持有,也可以被两个或者更多主体持有。如果是有形资产,使用权一般只能被一个主体持有;如果是无形资产,使用权可以被多个主体持有,如商标与专利等的一般许可使用。使用权是可交易的,虽然往往是限制交易的,因此使用资产也属于资产的范畴。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最可能的原因是租赁,也可能是免费借用等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