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可以删除 在实质审查前都可以修改
删除是不可能的。作为权利要求1的一个技术特征,删除就必然会扩大权利要求的范围,肯定不允许这样的修改。既然不重要,当初就不应该写进去啊。现在可以一试的,只能是看能否找出一种类似装置来解释这一不清楚的技术特征(必须是现有的装置或概念),或者找到现有技术可以起到类似“自动清理污水沉淀物”的功能:一个要看能否找到可用来替换的概念,再一个也要看你的说明书里是怎么写的,因为仍然有可能修改超范围。比较难。这个申请写的确实不好,当初应该把实用新型的内容在发明申请里公开出来,或者以实用新型的权利项为基础来申请,要求实用新型的优先权。现在这样,即使找到现有概念替换,范围也很可能比你希望的小很多了。
最好找专业代理机构,看能否修改 --像你这种情况,专利技术并未改变,如果功能改变了也是不行的,除非重新申请一份点我资料咨询专业专利代理机构
专利中的“超范围”主要是以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即: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技术方案)所涵盖的范围为基础的,也就是说:修改后的 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 不能够超出原说明书所记载的范围。你所描述的修改,对原申请的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没有改变,仅仅是对技术效果部分做了修改,即:审查员可能认为权利要求书中所记载的技术方案,根据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分析,不能够获得说明书中所记载的部分技术效果,因此,让你讲该部分效果删除。这种修改没有改变原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因此是专利法所允许的修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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