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竣工验收报告由建设单位负责填写。 2、竣工验收报告一式四份,一律用钢笔书写,字迹要清晰工整。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城建档案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存一份。 3、报告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现虚假情况,不予备案。 4、报告须经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方为有效。 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附下列复印件: (1)施工许可证; (2)工程勘察成果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3)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报告; 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检查报告; (4)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竣 工 项 目 审 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