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助申请人申请国内发明专利资助的项目和金额如下:(1)申请费(包括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公布印刷费和优先权要求费),在专利申请受理后按实际缴纳金额的80%资助。(2)实质审查费、授权费(包告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和授权当年年费)在授权后按实际缴纳的金额资助。(3)授权后第二年、第三年的年费,按实际缴纳金额的80%资助。(4)专利代理费,在授权后按每项不超过人民币2000元资助。(二)资助申请人申请国内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资助的,申费(包括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公布印刷费和优先权要求费)和授权费(包括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和授权当年年费)在授权后,实用新型按实际缴纳金额的50%资助,外观设计按实际缴纳金额的60%资助。(三)资助申请人申请港澳台地区专利资助的,每项专利的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元。(四)资助申请人申请国外专利资助的,每项发明专利资助不超过5个国家,每个国家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每项外观设计专利不超过3个国家,每个国家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元。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