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均不可实施该方案,但若有交叉授权则均可。 如果乙是在甲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前申请,或是在甲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前有该方案公开,则由新颖性不满足则可。否则,综合几篇相关的,从创造性上考虑。 找个有椅背对比文献的就行,结合甲的专利即可认为乙无创造性。 拒绝回答关于你的补充问题,甲乙若实施乙的专利都会侵犯对方专利权,因为所实施的内容都完全落入对方专利的保护范围内,因此现行方案基本都是授予交叉许可。关于问题4,你补充的方案首先如果进行实施,肯定侵犯甲的专利,但是由于你的保护范围比甲专利小,而且你有创造性,因此,你可以就此方案申请专利,但是不能进行实施,和乙专利一样的性质。BS另一个不懂装懂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