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父亲他们签订合作协议之后,是否几个人联合成立了一个公司?因为之后您多次提到“股权”问题。如果各方没有联合成立一个主体,仅仅是“一小片地区的经营权”所占的份额进行约定,那么这样的约定就不受《公司法》约束,而是应当按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解决就可以了。 1、原先合作协议的有效期问题 “我父亲又与几位合作人签订了合作合约,有效期为三年。”“各自的股权占有额永久性有效。” 合同有效期限届满后,合同终止,合同中的各项约定失效,双方均没有继续履行的义务。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后,原合同自然终止,合同中约定的各项权利、义务对双方不再具有约束力。 《合同法》第91条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也就是说,即便新的股东入伙后没有签订新的协议,以前的“合作协议”到期后(今年后)自动就终止了,里头的。”“各自的股权占有额永久性有效。”也就随之失去了效力。 2、与甲公司新合同的问题 首先要考虑的是,新股东进来后各方重新签订的“合作合约”的有效期问题,如果这个协议也是今年年底就届满了,那么最好办——直接单干,稍微错开时间,签下合约自己做。只是起初他们的投资以及在相应期限内的投资利润分成肯定是要算给人家的。 如果新股东进来后各方重新签订的“合作合约”仍然有效,但是由于“一小片地区的经营权”已经到期,那么造成了各方的合作合约在事实上无法履行,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于是就协商解除“合作合约”把——解除了合作合约,妥善处理之前资金投入以及分成问题——然后再单干。 或者解除合作合约,或者合作合约本身到期,你们单干都没问题的,不然的话就继续履行合约把。念在新股东到来解决了此前“资金链出现问题”,慎重考虑下各方感受吧,过河忘桥也非君子所为。 3、如果以你的名义与签订甲公司签订“一小片地区的经营权合约”,那么就构成你父亲他们的合作合约无法履行。你和你父亲之间不存在连带向他们负责任的问题,但是很肯能被认定是你父亲的违约行为导致他们之间的经营合作协议无法履行,从而承担他们之间经营合作协议所约定的违约责任。希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