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作开发的专利权 (1)两个以上的人如果合作完成一个发明,专利权的归属由合作开发合同约定。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双方应当共同申请专利,获得专利权以后属于合作人共有专利权。合作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来行使专利权。如果协商不能达到一致,任何一个专利权人都可以许可他人进行使用,当然这种许可只能是普通许可,不能是排它性许可或独占性许可,而许可以后获得的报酬应该在各专利权人之间合理分配。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2)如果合作开发者中一个要申请专利权,另一个人坚决反对,这个时候不能申请专利,只能采取对技术秘密的方式来进行保护。 (3)如果合作开发人中的一个主张申请专利,而另一个放弃专利申请权,此时主张申请专利的一方可以单独提出申请。当主张申请专利的一方单独提出申请以后获得专利权的,另一方有权免费实施该项专利,而不构成侵权。 《专利法》第八条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二、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属1、申请专利的权利由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同享有。2、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优先受偿权。3、合作开发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4、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其他各方共同申请。 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三、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权益归属 当事人对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的技术秘密成果的权益归属没有约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使用和转让的规则:1、当事人均有权不经过对方同意而自己使用,或者以普通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并独占由此所获利益。2、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追认的,当事人一方擅自将技术秘密成果的转让权让与他人,或者以独占或排他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属于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