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18-2】甲公司与乙公司经协商,甲公司以其持有的一项专利权与乙公司拥有的一台机器设备交换。交换后两公司对于换入资产仍供经营使用。在交换日,甲公司的专利权的账面原价为900万元,已累计摊销150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在交换日的公允价值为800万元;乙公司拥有的机器设备的账面原价为1000万元,已提折旧300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在交换日的公允价值为755万元,乙公司另支付了45万元给甲公司。假定两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分别为17%和6%,上述交易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税法规定可扣且已得到认证;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