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用付费了!因为其专利权在宣告无效之后便进入公有领域,因此他单方面无法授予别人专利许可如果,专利权从始至终不存在,您还可能追回上一年所缴纳的"使用费"专利法就是最重要的法律依据,同时专利相关法也有相应依据现在市场活动中光凭专利证书没有任何意思,其必须要附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检索报告才有价值有专利证书不一定有实质专利权,有专利权也不一定稳定,厉害的专利代理人从国家外检索一些公开的对比文件一下子就给无效掉了 --------锵铖智慧
你好,根据你的陈述,丙方有权要求乙方返还已经支付的一万元专利许可使用费。返还的理由不是解除专利许可适用合同,而是要求违约赔偿,赔偿金额不宜超过一万元,如果有其他具体可证明的物质损失可以增加。赔偿理由要根据相关证据自己酌定。如果当时合同有具体的权利瑕疵约定就直接适用合同条款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专利法第四十七条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所以,丙要求乙退回1万元不合法。 但是,本着公平原则,要求退回一部分钱是可以的。比如丙获得专利权后还没来得及实施就被无效了,没有从专利中获得收益,在这种情况下,要求退回部分钱是能得到法律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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