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学术引用应体现学术独立和学者尊严 作为学者,在学术写作的过程中,应当在各个环节遵循学者的职业伦理,需要对学术研究事业心存虔敬,抵御曲学阿世、将研究作为迎奉权贵的不良风气。在引用环节上,所有征引文献都应当受到必要的质疑。事实上,是否存在这样的怀疑精神,乃是学术引用与宗教或准宗教式宣传的引用之间的重要界限。第二条 引用必须尊重作者原意,不可断章取义 无论是作为正面立论的依据还是作为反面批评的对象,引用都应当尊重被引者的原意,不可曲解引文,移的就矢,以逞己意。当然,从解释学的道理而言,这是不大容易达到的一个目标。首先是作者表意的过程是否能够曲折妥帖地达到原初目的是大可怀疑的,所谓“常恨言语浅,不如人意深”;接下来的问题是,任何理解都是在读者与文本之间的互动中产生的,读者本身的价值预设会投射到文本之上,使得文本相同意义却因人而异,所谓“感时花溅泪,恨别鸟惊心”。不过,这种解释学的言说若走向极端,则不免有“子非鱼,安知鱼之乐”的不可知论之嫌。那个经典回应“子非我,安知我不知鱼之乐”分明是将人和鱼混为一谈了。作为可以运用理性的动物,人与人之间总是可以通过研究、交流而产生理解的。时间的流逝可能给后人解读前人文献带来困难,但时间也能够带来某种知识的确定性。 随着解读者的增多,一些误解逐渐祛除,作者真意终究可以为人们所认知。否则,哲学史或者思想史岂不完全无从写起?况且,以尊重作者原意的心态进行引用,会促使人们对被引用者的同情和理解,减少误读曲解,这也是没有疑问的。第三条 引注观点应尽可能追溯到相关论说的原创者 建立在前人研究基础上的新作,需要对于此前研究尤其是一些主要观点的发轫、重述或修正过程有清晰的把握。否则,张冠李戴,不仅歪曲了学术史的本来面目,而且也可能使得相关思想学说本身在辗转之间受到歪曲。 而对于思想或学术谱系的认真梳理,清楚地区别原创与转述,正是一个研究者的基本功,通过引文,写作者的这种基本功是否扎实往往可以清楚地显示出来。第四条 写作者应注意便于他人核对引文 不少文献存在着不同版本,不同版本之间在页码标注甚至卷册划分上并不一致因此,如果引用者不将所引文字或观点的出处给出清晰的标示,(P47)势必给读者核对原文带来不便。第五条 应尽可能保持原貌,如有增删,必须加以明确标注 为了节省篇幅,或使引文中某个事项便于读者理解,引用者可以作一定限度的增删。通常增加的内容应以夹注的方式注明;删节则通常使用省略号。删节之间,引用者应留心避免令读者对引文原意产生误解。第六条 引用应以必要为限 学术研究须具有新意,引用是为了论证自家观点。因此,他人文字与作者本人文字之间应当保持合理的平衡,要避免过度引用(尤其是过度引用某一个特定作者),否则的话,势必令读者产生疑问:“为什么我不干脆直接读原着呢?”当然,对于研究对象特定于某种文献或只能依赖某种文献的写作者,这种“专项”引用是不得已之事。总之,所谓过度引用,与其说是量的问题,不如说是必要性的问题。第七条 引用已经发表或出版修订版的作品应以修订版为依据 在作品发表之后,作者又出修订版,或者改变发表形式时(如论文收入文集)作出修订,这在学术着作史上是屡见不鲜的现象。修订,意味着作者对于原来作品的观点、材料或表述不满意,因此代表着作者晚近的看法或思想。不过,这条规则有一个限制,如果引用者所从事的恰好是对于特定作者学说演变的研究,则引用此前各种版本便是必要的。第八条 引用未发表的作品须征得作者或相关着作权人的同意,并不得使被引用作品的发表成为多余。学术研究中经常需要引用尚未公开发表的手稿、学位论文、书信等。除非只是提供相关文献的标题、作者等技术信息,否则,对于正文文字的引用,需征得作者或着作权人的同意,这是为了确保尊重作者对于某些不希望披露的信息的权利。尤其是私人书信,不经同意而擅自发表,足以构成侵犯民法所保障的隐私权,引用时尤需慎之又慎。另外,由于引用先于被引用作品可能的发表,过度引用也可能导致原作内容过分公开,从而损害被引用作品发表的价值,因此有必要对此类引用作较之引用已发表作品做更多、更严格的限制。第九条 引用应伴以明显的标识,以避免读者误会 通常的引用有直接引用与间接引用,直接引用需用使用引号,间接引用应当在正文或注释行文时明确向读者显示其为引用。引用多人观点时,应避免笼统,使读者可以清楚区分不同作者之间的异同。直接引文如果超过一定数量,应当指示排版时通过技术方式进行更为清晰的标示。(P48)第十条 引用须以注释形式标注真实出处,并提供与文献相关的准确信息 引用时的作伪,常常表现为在注释中的出处信息等方面弄虚作假,如掩盖转引,将转引标注为直接引用。另外,一些作者引用译着时本是引中文版却标注原文版。边码(边白处标注的原着页码,以便读者核查原文和利用索引)更便利了上述作伪现象。将转引标注为直引,将引自译着的引文标注为来自原着,均系伪注,属于学术不端行为。这不仅是对被转引作品作者以及译者劳动的不尊重,而且也是学术态度不诚实的表现。任何严肃的学术研究、学术写作过程都应切实尊重知识产权和学术伦理,严禁抄袭剽窃,充分理解、尊重前人及今人已有的相关学术成果,并通过引证、注释等形式加以明确说明,从而在有序的学术对话、学术积累中力求推进学术创新,这是学术规范的本质要求。欲将学术规范落到实处,其关键性环节之一就是学术注释规范。因此,“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详加注释。凡转引文献资料,应如实说明。” 鉴于目前学术论文、专着中存在的各种各样的注释作假问题业已相当普遍,并造成学术失范、弄虚作假、甚至侵犯知识产权的后果,因此,必须高度重视注释问题。学术注释规范既是一个形式规范问题,又是一个从根本上保障学术继承与学术创新的实质规范问题。正因为如此,“有责任感的学者们会在文章中保留大量的注释,包括对自己观察的解释,也包括对来自他人的重要资料的说明。””技术层次的规范同样是非常关键的,科学家默顿尝言:“在学术领域中,引文和参考文献不是一件不重要的事。当许多一般读者——科学界和学术界以外的普通读者,认为文章的脚注、最后的尾注或参考文献都是不必要的和令人讨厌的时候,我们要说,这些是激励系统的核心和对知识进步起很大促进作用的公平分配的基础。”””引证标注规范是学术自身发展、职业道德的要求和知识产权法的规定,“不能认为是和学术内容没有多少关系的细枝末节。”从注释规范人手,严格学术规范,“不但有利于学术交流,而且可以表明一种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这是使读者建立学术信任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