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授权程序如下:授予专利权通知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应当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颁发专利证书,并同时在专利登记簿和专利公报上予以登记和公告。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在授予专利权之前, 专利局应当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书。 办理登记手续通知 专利局发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的同时,应当发出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 登记手续 申请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按照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中写明的费用金额缴纳专利登记费、授权当年(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中指明的年度) 的年费、公告印刷费,同时还应当缴纳专利证书印花税。 颁发专利证书、登记和公告授予专利权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之内办理登记手续的,专利局应当颁发专利证书, 并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 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后,专利局应当制作专利证书,进行专利权授予登记和公告授予专利权决定的准备。人。 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 专利局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后,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照本章第3节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发出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通知书。该通知书应当在办理登记手续期满一个月后作出,并指明恢复权利的法律程序。自该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四个月期满,未办理恢复手续的,或者专利局作出不予恢复权利决定的,将专利申请进行失效处理。对于发明专利申请,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还应当在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