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转正定级规定为: 1、考核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按以下规定任职定级: ①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没有工作经历的公务员:高中和中专毕业生,任命为办事员,定为二十七级;大学专科毕业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六级;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五级;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副主任科员,定为二十四级;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主任科员,定为二十二级。 ②其他新录用的公务员:原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可参考其原任职务与级别,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其他具有工作经历的,可根据其资历和工龄,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 2、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按以下程序进行: ①本人对试用期间的德、能、勤、绩、廉情况进行总结。②所在机关对拟任职定级人员进行全面考核,提出拟任职务和拟定级别的意见。 ③任免机关审批,下发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决定。 3、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