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是浙江省某市供销社系统20世纪70年代招用的临时工,后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自1999年开始,先后达到了退休年龄。对于我们转为合同制工之前临时工阶段的工作年限是否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是否应当视同缴费年限,我们与当地社保部门认识有冲突。社保部门不予认定连续工龄,我们认为应当予以认定。请问在这个问题上到底应该如何认定? 对于临时工转为合同制工z之前的工作年限如何看待,一段时间内一直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2002年原劳动保障部向贵州省劳动保障厅发布了一份复函,即劳社厅涵(2002)323号文。该文明确规定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缴费年限,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或缴费年限。 由此可以看山,对干临时工的工作时间是否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关键在于临时工的工作年限是否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之前。总的原则是: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之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同缴费年限;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之后的工作年限,计算为连续工龄,但是不视同缴费年限,而是应当由用人单位给予补缴社会保险费。 因此,关于你们在供销社临时工的工作年限依据劳社厅涵(2002)323号文的规定,应当与转为合同制工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且视同缴费年限,当地社保部门的看法在法律上是与临时工的政策相冲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