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学术研究过程中,适当地引用别人的成果实属正常,相反,如果一篇几千字的论文连一次都不引用,就说明作者的治学态度可能不够严谨。但物极必反,如果引用过度,便涉嫌抄袭。 引用过度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引用次数过多。前段时间我读过一本书叫《先锋试验——八九十年代的中国先锋文化》。该书前43页中,引用达23次之多。引言部分的开头只有区区800字,竟有500字是引用的。作者习惯用“认为”、“说道”、“写道”、“指出”、“有论者说”等作引导词,随后就引出原文。这种引用虽然显得作者博学多才,但却给人堆砌之感,因为大量的引文几乎淹没了作者自己的声音。 另一种是引用过长。北京某教授在《电视剧编剧艺术》一书中动辄就成百上千字地引用学生的习作,在其中某一章,学生的习作占了很大篇幅。这还不算厉害,最厉害的是最近出版的名为《播音主持》的影视专业高考考前辅导书。该书第三章引用了普通话与方言常用词语对照表,长达98页,而全书只有234页。我的天,一次引用竟然占了全书篇幅的40%以上,简直是世界奇闻了。这样的书一个月写10本也没有问题。过长的引用有时会以附录的方式出现在书后。这种附录可能是几万字的剧本,可能是作家编年记,可能是一些精美的短文,总之都是现成的,只要大胆地“附上”即可。 问题是如果你指责上述引用者涉嫌抄袭,他立刻会言辞激烈地反驳道:“我已经注明出处了,怎么可能是抄袭?”如果不解气,还有可能以诽谤罪将你告上法庭,弄得你无可奈何。但“圈里人”一眼就能看出其中的“猫腻”。 其实,上述引用者非常明白引用与抄袭的区别:前者有明确出处,后者是将别人成果窃为己有,不敢注明出处;前者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后者构成侵权。更深知抄袭给自己的学术声誉造成的巨大危害。比如,前几年天津某高校老师出版一本论文集叫《求实集》,28篇论文竟然有13篇全文抄袭,结果引得400名学者联名声讨。《求实集》不“求实”,真是可笑至极。为此,这些人便自作聪明地操起了“引用”的利器,以便达到一箭双雕的目的:既能给文章注“水”,又能免去抄袭的罪名。 还有一个最为关键的问题,就是如何界定引用的“度”。有人认为,引用他人的文字超过30%就算抄袭。我想,学术研究、尤其是文科学术研究是很难准确量化的,只能从文章的整体质量来考虑,也就是说,要看引用来的东西是否能内化为文章的血肉。正常、合理、科学的引用是文章的有机组成部分,恰到好处,增一点或者减一点,就会显得文气不足,套用先秦作家宋玉的话说就是:“增之一分则太长,减之一分则太短。”而过度引用则成了多余的肿瘤或者注水的猪肉。所谓“字不够,引文凑”,就是这个道理。 当然我们也要看到,有些学术研究是必须大量引用的,尤其是处处靠史料说话的史学研究,尽管如此,也要以能否化为血肉为标准。比如,钱理群教授写的《周作人传》就大量引用了周作人的日记。在南京召开的一次国际会议上,钱理群教授说:“我的这部传记就是要追求翔实的史料性,为后人写周作人传打下坚实的基础。也就是说,如果后人再写周作人传,一定不会绕过我的这部作品。”事实印证了钱理群的说法。迄今为止,在所有关于周作人的传记中,钱氏版本是最权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七款明确规定,剽窃他人成果的,要承担停止侵害、消除 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抄袭无疑是剽窃的最大胆、最恶毒表现。但是抄袭方法五花八门,表现各异,杨守建先生的《中国学术腐败批判》一书就总结出仅改标题的全篇搬用法、偷观点偷思想的隐性剽窃法、改名换姓的化名抄袭法、你冠我戴的署名抄袭法、东拼西凑的拼装法、捷足先登的抢先发表法等多种方法。显然,像化名之类的抄袭法,法律是有权介入的,而像本文中所说的明引暗抄法,法律是无权过问的,因为它披着“引用”的合法外衣,干着“抄袭”的勾当。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