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旅游资源可持续发展的产权安排 1、适合旅游资源可持续发展的产权形式 由于外部性的存在,更确切地说应该是由于负外部性的存在,使得资源和环境的利用缺乏可持续性,故如何消除负外部性,则是经济有效持续运行的关键。按照科斯定理,通过合理界定产权能使外部性内部化,故在一个经济社会中,通过合适的产权制度安排,可以使得资源和环境满足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从经济学意义上来看,不同的产权形式一方面会对资源和环境的配置效率会产生不同的影响,另一方面也会产生不同的公平性效果,从而得到不同的可持续效应,即不同的产权形式具有不同的效率和公平性。从公平性的角度看,由共有产权到国有产权、再到集体产权、最后到私有产权,公平性是依次递减的,共有产权最具公平性,而私有产权最不具公平性。但从效率角度看,由于私有产权能把外部性内部化,是最有效率的;而共有产权所产生的外部性是最大的,最缺乏效率。 在现实经济中,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应该兼顾效率和公平的原则。同时,旅游资源是自然界和人类社会长期的产物,是全人类共同的财富,是具有公益性的资源,其旅游权也是人类世世代代所共有的,故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应更注重公平,一方面是代内的公平,另一方面是代际之间的公平。按照前文的分析,旅游资源具有共有产权的形式,但就一国范围而言,与国有产权是重合的。所以,国有产权应是旅游资源可持续发展的现实形式,这也是与我国的宪法相一致的。否则,如果为追求旅游资源的效益,采取旅游资源私人所有,这将与旅游资源是人类共同财富的性质相违背,不能体现旅游资源可持续发展的公平性原则。由于旅游资源产权的现实形式是国家所有,应该以公共产品的形式出现,但现阶段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国家没有能力免费向公众提供所有的旅游产品,还要收取一定的门票及旅游资源使用费,以保护旅游资源,使其能永续利用以体现子孙后代的利益。 2、旅游资源可持续发展的产权安排 在我国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为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逐步建立了“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与旅游业相关的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游乐场等企业,为适应市场的需要,进行了现代企业的改制,实行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其组织和运行逐步实现了与国际接轨。然而,我国旅游资源的产权明晰问题却未受到应有的重视[5],其开发与经营过程中产生了外部性,导致我国旅游资源的严重破坏和浪费,配置不合理,在某种程度也影响着我国由旅游大国向旅游强国的提升。针对我国旅游资源产权制度的现状,要明晰其产权,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明确旅游资源所有权的主体。宏观上我国旅游资源的所有权主体已由我国的宪法所规定,即旅游资源由国家所有。在现实中实行旅游资源的国家所有制,有利于旅游资源可持续发展公平性原则的体现。但国家不可能直接管理所有的旅游资源,只能委托地方政府进行管理;而地方政府则按照旅游资源的专属性原则,进一步将不同类型的旅游资源委托给相应的职能部门。这样旅游资源的所有权和管理权经过两级委托,实际上是由各具体的职能部门代替了国家和地方政府行使着旅游资源的所有权和管理权。这两级委托代理是通过行政命令来实行的、是基于宏观层面的。在一级委托过程中要处理好跨行政区域旅游资源所有权的所属问题,以保证这些旅游资源在开发和保护上的整体性。在二级委托过程中则要注意旅游资源属性,应按其属性或特征的不同,把相应的旅游资源委托给特定的职能部门,并协调好各部门之间的关系,这样能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专业特长,对旅游资源进行专业化的管理、保护。 (2)明确各产权主体的责、权、利关系。在现实经济中,涉及旅游资源产权的主体有国家、地方政府、地方职能部门、企业和旅游者,各产权主体的责、权、利关系界定如下: 国家是全民利益的代表,也是子孙后代的代言人。既要使旅游资源得到合理、有效的开发以体现当代人的利益;又要使旅游资源得到有效的保护以维护子孙后代的利益。其利益的保障在于旅游资源的开发权和经营权的出让资金、旅游企业的税收、旅游景点的门票收入。国家作为全民的代表,要为旅游资源的保护提供专项资金,同时,还要为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提供相应的制度和法律保证。地方政府是国家的直接代理者、是国家利益在一定行政地域的实现者。应注重旅游资源的生态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兼顾经济效益,保持与国家的长远利益相一致,其利益的保障来源于国家的专项财经拨款、旅游企业的部分税收等。 地方政府不得参与旅游资源的开发和经营活动,要做好对旅游资源保护与经营活动的监督工作,协调好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 职能部门是旅游资源实际的管理者和所有者代表。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不能从事对旅游资源的经营活动,在政府的监督下实施对旅游资源的保护。把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权通过拍卖、投标等方式转让给相关企业,实现旅游资源的三级委托,所得资金上交国家财政。其利益的保障来源于政府的专项拨款。 企业通过拍卖、中标等方式获得了旅游资源的开发和经营权,将按照利润最大化原则进行旅游资源的开发和经营。其利益的保障来自经营所得和部分门票①收入。为企业的利益出发,在适当的时候有权转让旅游资源的开发和经营权。其开发和经营活动也应在地方政府的监督之下,以避免对旅游资源的破坏性开发,改变旅游资源的现实属性,危害公众和子孙后代的利益。 旅游者通过门票的购买,获得了对旅游资源的旅游消费权。但旅游者只有对旅游资源的旅游消费权,不能拥有旅游资源的其它权利,在旅游过程中不能任意处置、破坏旅游资源。故在旅游者的旅游活动中要提倡文明旅游,保护好旅游目的地的环境及旅游资源。 四、政策建议 旅游资源的特殊公益属性决定了其可持续发展的产权形式是国有产权,以保证其所有权的全民所有性质,其它权利则通过委托代理由各级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和企业来行使。完善旅游资源可持续发展的产权安排,可采取以下措施: 1、国家应出台相关政策法规,使企业获得旅游资源开发和经营权的“三级委托”规范化、法律化、市场化 应通过健全的制度来避免寻租行为的出现,严格旅游资源开发经营企业的资格审查,把旅游资源的开发与经营权委托给最合适的企业,保证旅游资源的合理利用;健全旅游资源开发和经营权交易的二级市场,使其合法流转,保证旅游资源的有效配置。 2、旅游景点门票价格的制定要科学合理 近些年,随着出游人数的剧增,许多旅游景点人满为患,门票价格一路攀升,成为开发商为限制旅游人数的借口。门票是当代人的利益与后代人的利益的一个权衡。价格过高将损害当代人的利益,特别是低收入阶层的利益,使旅游成为富人的特权,导致代内不公平;价格过低又会使旅游资源过度消耗,不利于其永续利用,损害子孙后代的利益,产生代际不公平。门票又是国家利益的体现,但基于我国现实的投资政策,门票实际上成了企业利润的主要来源,使国家所有者利益受到了削弱,不利于旅游资源的合理保护。 3、政府的监督行为要吸纳公众的参与 通过专家学者或社区参与等形式,吸纳公众参与政府的各种监督行为,将会增强公众的旅游资源保护和环境保护意识,同时也能形成对企业和政府的舆论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