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考人民警察,除必须具备报考国家公务员的基本条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年龄在25岁以下。特殊岗位或少数民族和边远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30岁;(二)身体健康,体形端正,无残疾,无口吃,无重听,无色盲,裸眼视力在1、0以上。男性身高在1、70米以上,女性身高在1、60米以上(南方部分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可适当放宽)。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人民警察:(一)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二)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三)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四)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五)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六)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和旁系血亲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第七条录用人民警察,应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的要求和地方政府人事部门制定的录用实施办法进行。公共科目考试由录用主管机关组织实施。专业科目、体能、心理素质测评和考核由市(地)以上公安机关按照录用主管机关的统一要求组织实施。测评项目和标准由公安部商人事部统一制定。第八条从公安警察院校毕业生中录用人民警察,在校期间要通过公安专业知识考试以及体能、心理素质测评和考核。毕业分配前在校参加录用主管机关组织的公共科目考试,合格者方可录用为人民警察。第九条公安机关确需从公安警察院校以外录用技术侦察等特殊职位的公务员时,按照《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第二十、二十一条办理。第十条录用人民警察的体检工作由市(地)以上公安机关统一组织实施,在指定的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项目和标准由公安部和人事部统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