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被授予以后,自申请日起算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期限为10年。但在1993年以前提出的专利申请授权以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期限为5年,到期后可以再续展3年。在专利权获得后的期限内,为维持专利权有效,专利权人有按专利年度缴纳年费的义务。专利权人由于各种原因,例如,忙于开发新的发明创造,忙于推动专利实施,或者专注于其它事务,而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缴纳年费的义务的,除第一次年费以外,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专利局应当通知专利人进行补缴,补缴年费的期限为自应当预缴年费的期限届满后的6个月之内。这6个月的时间称为年费滞纳期。由于未按时缴纳年费是专利权人的一种过失,所以在滞纳期内补缴年费的,应当加收滞纳金。滞纳金按规定不能减缓,年费滞纳期也不允许延长。在滞纳期内专利权处于不稳定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