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人社发〔2012〕83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对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合理确定专业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的待遇水平关系从历次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看,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工资均高于相应层级的机关工作人员,如1993年工改和2006年工改。为此,各市在制定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时,应当以国人部发〔2006〕59号文件规定的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与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标准的水平关系作为确定管理人员与专业技术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的主要政策依据,以国人部发〔2006〕60号文件增加退休费办法确定的水平关系作为确定退休管理人员与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的主要政策依据。结合我区的实际,在确定各层级管理人员与专业技术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和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时,可按以下原则确定:二级教授及相当职务人员不低于三级管理人员(正厅级);三级教授及相当职务人员不低于四级管理人员(副厅级);四级教授及相当职务人员高于五级管理人员(正处级);五级副教授及相当职务人员高于六级管理人员(副处级);六级副教授及相当职务人员基本与六级管理人员(副处级)相当;七级副教授及相当职务人员略低于六级管理人员(副处级);八级讲师及相当职务人员略高于七级管理人员(正科级);九级讲师及相当职务人员略低于七级管理人员(正科级);十级讲师及相当职务人员基本与八级管理人员(副科级)相当等。工勤人员中高级技师略高于七级管理人员(正科级)、低于六级管理人员(副处级);技师岗位人员略高于八级管理人员(副科级)、低于七级管理人员(正科级)。二、妥善处理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的占比问题从目前部分市出台的实施方案看,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存在退休管理人员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占比不一致情况。对此,各地要按照国家关于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占比的统一规定和保持退休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生活补贴标准占比一致的原则,对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的占比进行相应调整。三、补充部分岗位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根据桂人社发〔2012〕63号关于“从2012年1月1日起,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控制线(标准)可按所在地政府规定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控制线、标准执行”的要求,各地在制定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时,应按第一条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的待遇水平关系原则补充制定相应的正厅、二级正高、高级技师的生活补贴标准。2006年6月30日前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参照桂人社发〔2011〕192号和桂人社发〔2012〕21号文件的原则和精神确定。四、工作要求(一)重新调整和确定的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二)自治区和各市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要在2012年年底前做好工作落实,确保区直和各市事业单位人员绩效工资兑现到位。 附件:国人部发〔2006〕59、60号文件有关标准对照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2年11月12日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