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保障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必须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第四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对退役军人应予照顾。各级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对少数民族报考者应予照顾。第二章 录用管理机构第五条 市人事局是本市国家公务员录用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法规,负责制定本市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考试;指导和监督区、县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管理工作;负责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审批工作;承办国务院人事部门委托的国家公务员的有关考试工作。第六条 本市国家公务员的录用工作由市人事局和区、县人事局分级负责。第七条 区、县人事局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管理工作。第八条 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按照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的要求,承担本部门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第九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有关工作,市人事局可委托有关部门代理。第三章 录用计划第十条 国家公务员的录用必须在国家核定的编制员额内,按照所需职位的要求和录用程序进行。第十一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计划由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编制,并填写由市人事局统一印制的《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申报表》,报市人事局确定。区、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计划由区、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编制并填写由市人事局统一印制的《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申报表》,报区、县人事局确定,并由区、县人事局报市人事局备案。第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应在当年1月31日以前完成。由于特殊需要必须及时补充的,应在考试的45天以前申报。第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用人部门名称及其编制数、缺编数和拟增总人数; (二)拟录用职位名称、专业、人数和所需资格条件; (三)招考对象、范围和拟采取的考试办法。第十四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应根据空缺职位的特点及社会上人才资源的情况,采取公开竞争性考试或者有限竞争性的形式进行。 公开竞争性考试适用于通用性较强、人才资源较为充足的职位;有限竞争性考试适用于专业性较强、人才资源较为短缺的职位,或者不宜公开的特殊职位。第十五条 考试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并专项划拨。第四章 报考资格审查第十六条 公开竞争性考试在报名前要向社会发布通告。通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考的单位、职位、专业、名额; (二)招考的范围、对象和所需的资格条件; (三)报名时间、地点和报名时必须提交的证件;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第十七条 有限竞争性考试可以在一定范围内组织报名,也可以采取差额的办法推荐。第十八条 报考国家公务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和北京市常住户口,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四)报考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的,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报考区、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的,文化程度由市人事局规定; (五)报考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的,应具有两个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六)身体健康,年龄为35周岁以下; (七)具备市人事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九条 考试前应按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对报考者进行报考资格审查,初步了解报考者适应职位要求的基本条件。 报考资格审查工作由市人事局或者区、县人事局与用人部门共同负责。按国家公务员录用管理权限,由市人事局或者区、县人事局向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报考者核发准考证。第五章 考试第二十条 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法。通过考试全面测试报考者的公共基础知识、专业知识水平,以及适应职位要求的其他业务素质与工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