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专利法22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符合这些条件,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就可以授予专利了。
156 浏览 1 回答
130 浏览 1 回答
314 浏览 2 回答
80 浏览 1 回答
208 浏览 3 回答
235 浏览 2 回答
322 浏览 1 回答
275 浏览 1 回答
109 浏览 1 回答
207 浏览 1 回答
185 浏览 7 回答
119 浏览 4 回答
270 浏览 5 回答
312 浏览 10 回答
275 浏览 9 回答
290 浏览 3 回答
228 浏览 4 回答
127 浏览 8 回答
325 浏览 12 回答
85 浏览 5 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