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报考国家公务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l)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这一项要求公务员的报考者必须具有公民的政治权利和必须具有本国国籍。这里所说的"政治权利",是个法律术语,指公民依法享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参加国家管理、担任公职和享受荣誉称号的权利。没有这种权利的公民不能报考公务员。非我国的公民也不能报考公务员。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这一项规定的是报考者必须具备的政治立场。这是我国公务员制度区别于西方文官制度的一个显著特征。我国的政治制度要求政府工作人员,必须在政治上与党保持一致。必须拥护社会主义。报考公务员的人也必须符合这一要求。 (3)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这一项列举的是报考者必须具备的法纪观念和道德品质。国家公务员掌握着人民赋予的权利,依法执行公务。他们的言行不仅关系到政府的形象,也关系到人民的切身利益和基本权利。因此,报考公务员的人必须具有良好的法纪观念和道德修养。 (4)报考省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的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报考市( 地 ) 级以下政府工作部门的文化程度由省级录用主管机关规定; 这一项规定的是报考者的受教育程度。它照顾到两方面因素: 一是根据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现状,报考中央和省级政府的要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二是考虑到我国地域间的文化差异,授权省级政府人事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市(地)级以下政府部门录用公务员所需文化程度。 (5)报考省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的须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考虑到中央和省级政府工作部门担负着宏观管理的职能。不仅要求其工作人员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理论水平和综合能力,还要求他们具有基层工作经验。这里所说的基层,一般是指各种类型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市(地)以下政府工作部门,但按国家有关规定,某些专业毕业生,如外语、计算机、财会和考古专业的毕业生,可以直接进入中央和省级政府机关中工作。 (6)身体健康,年龄为三十五岁以下; 这一项要求的是报考者的身体状况和年龄限制。其中,年龄限制经录用主管机关批准,可适当放宽。 (7)具有录用主管机关批准的其它条件; 这一项所规定的情况是指,在上述所列六项基本条件外,还可根据拟任职位的要求,规定一些特殊资格条件。如某经济监督部门要求其录用对象应具备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某公安部门要求其录用对象的身高要达到一定高度等等。这些特殊资格条件,必须经录用主管机关批准才能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