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建议如下: 1、货物出口后,有部分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可以对此部分以退运返修操作是可以的。所以你所说的,体积形状个数上有所变化,是可以理解,只要在情况说明中具体说明即可,应该不是问题。 你所说的返回的时候不写23pcs,而是写11sets+1pcs,11正好是你们出口时申报的数量,申报数量上可以这么做。但是你可以细想,出去的时候品名是不一样的,数量却一样,那海关老师肯定要细看的,所以没必要冒这样的风险。再进一步讲,正常情况下,退运返修的货物进口时查验的机率是非常大的,如果查验出的数量与实际申报数量不符,那可就真的完蛋了,没必要冒这样的风险,除非保证不查验。 至于你们的解决方案是退23,换回去11件,这样解决其实和退运返修的概念是有出入的。 2、出去的时候是连云港海关,进来也要是连云港海关。至于找其他的什么局的,记住一原则,只要返修进口复出口,过程中间有外汇流动的,肯定要核销,那外汇局肯定要去了。没有外汇流动的就不需要。 3、财务做帐核销,讲究的就是一笔归一笔。既然中间产生外汇流动,那就必须有记录,和之前你出口报关的数据必须相一致。不一致的话,配平就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