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专利法》第三条的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原中国专利局更名为国家知识产权局,成为国务院主管专利工作和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的直属机构。原中国专利局受理、审批、复审专利申请的工作和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的审查工作,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其下属事业单位承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专利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