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关于缴纳会费的管理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颁布日期】2004-03-04【生效日期】2004-04-01【效力级别】行业团体规定【颁布机构】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全文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关于缴纳会费的管理规定(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第六届代表大会第七次常务理事会通过)为规范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的缴纳会费行为,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特作出以下缴纳会费的管理规定:1、凡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均应按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缴纳团体会费和个人会费的义务。2、各专利代理机构在缴纳团体会费的同时,应组织在该所服务的专利代理人缴纳个人会费。3、凡每年 11 月底前成立的专利代理机构,都应缴纳当年的团体会费和在该所服务的专利代理人的个人会费。但从其他专利代理机构转来,已缴纳过个人会费的专利代理人除外。4、每年缴纳会费的期限为 4 月 1 日- 6 月 30 日,新成立的专利事务所,在办理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时一并缴纳。5、凡按时缴纳团体会费和个人会费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享受协会规定的以下各项免费服务:1)免缴协会“全国专利代理机构查询系统”维持费;2)免缴协会 “全国专利代理人查询系统” 维持费;3)免缴协会“全国专利代理人电子执业证书系统” 维持费;4)免费提供“中国专利代理”杂志;5)为每位理事单位免费提供专用电子信箱;6)享受协会其他优惠服务。6、不缴纳团体会费和个人会费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协会将不再提供各项免费的和价格优惠的服务。7、凡逾期缴纳团体会费和个人会费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欲享受协会规定的各项免费服务,除补缴拖欠费用之外,专利代理机构须缴纳系统数据服务恢复费。专利代理人每人须缴纳系统数据服务恢复费。8、本规定自 2004 年 4 月 1 日起执行。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