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稿制度分为两种。一种是国家进行出版行政管理时的审稿制度。根据1994年6月新闻出版署发布的《关于加强图书审读工作的通知》规定,凡是选题需要进行专项报批的,其稿件也必须按规定送交国家有关部门审读,出版单位必须认真执行这一制度。另一种就是出版单位内部实行的通常简称“三审制”的审稿制度。这里所说的是后一种审稿制度。 一、三审制的基本要求 “三审制”是“三级审稿责任制度”的简称,有时又称“三审责任制度”,指由初审、复审和终审三个审级组成的审稿制度。这是我国出版单位长期来一直实行的审稿制度。有关出版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历来对此有明确的规定。1997年6月新闻出版署发布的《图书质量保障体系》第八条再一次规定:“坚持稿件三审责任制度”,“初审,应由具有编辑职称或具备一定条件的助理编辑人员担任”,“复审,应由具有正、副编审职称的编辑室主任一级的人员担任”,“终审,应由具有正、副编审职称的社长、总编辑(副社长、副总编辑)或由社长、总编辑指定的具有正、副编审职称的人员担任(非社长、总编辑终审的书稿意见,要经过社长、总编辑审核)”,并规定,“三个环节缺一不可。三审环节中,任何两个环节的审稿工作不能同时由一人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