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同类产品是进行外观设计侵权判定的前提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应当首先审查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是否属于同类产品。不属于同类产品的,一般不构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 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相同,但是,如果二者不属同类产品,则一般不能进行比较,更不能进行侵权判断。在这一点上,外观设计的侵权判定,与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专利侵权判定完全不同。确定是否为同类产品,是外观设计侵权判定的前提。确定这个前提,对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是否相似作出判断尤为重要。 审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同类产品,应当依据商品销售的分类习惯和客观实际情况,并参照外观设计分类表,对二者是否属于同类产品作出认定。 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审查和侵权判断都要考虑是否同类产品的问题,一般都不作跨类判断。但是,在怎样确定同类产品上,授权审查和侵权判断所采用的标准是完全不同的。 在授权审查中,主要根据《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看一项外观设计产品申请专利时使用的产品名称属于分类表中哪一大类,哪一小类。然后,看不同小类中的产品是否相同或者相似的外观设计,如果申请日前已有相同或者相似的外观设计,则该外观设计申请便不能被授予专利权。而在侵权判断中,一般不是直接按照《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去确定产品类别。因为,这不符合侵权的发生、认定规则。发生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时,在侵权产品上并不会标明该产品属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的哪一类,如果原告硬将侵权产品作一个分类,作为被控侵权人也不一定同意。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按照被控侵权产品和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商品分类规律和习惯、根据商品销售和消费者购买的实际情况,来确定两者是否属于同一类产品,此时,《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只能作一个参照。 《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09类是用于商品运输或装卸的包装和容器,28类是药品、化妆品、梳妆用品和器具,具体还要看是啥产品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