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该合法权利指商标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肖像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或者装潢使用权。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 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三款 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原有范围,包括专利申请日前已有的生产规模以及利用已有的生产设备或者根据已有的生产准备可以达到的生产规模。因此,你们的产品在该专利申请日前已经生产,故不会侵权,但仅限原有范围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