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招聘基本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3、热爱教育事业,自愿履行人民教师的义务;4、符合报考职位所规定的学历、学位要求;5、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6、具备与岗位相适应的教师资格(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可暂不作要求);7、年龄在18周岁以上至32周岁之间(1982年7月20日(含)至1997年7月20日期(含)期间出生);8、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详见《职位信息表》)。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现役军人、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在读的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含在读非应届研究生不能以已取得的本科或专科学历报考;在读的普通高校非应届本科生不能以已取得的专科学历报考),已纳入特岗计划、但服务期未满的教师,以及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教师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名。在民办教育机构和其它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未解除人事关系和劳动协议的人员须征得报考者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并出具承诺书方可报考,如出现纠纷由应聘者自负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