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的管理,促使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科技项目实行统一计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第二章 立项与审批程序第三条 根据科研经费来源不同,将科技项目分为:国家重点项目和部门科技项目。国家重点项目指列入国家科技发展计划,由国家拨款安排的项目;部门科技项目指由部门专项经费安排的项目。第四条 国家重点项目,是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科委和国家经贸委等综合部门的要求,由部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向国家有关部门申报,经审定下达后,纳入部科技发展计划,由部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五条 部门科技计划项目包括前沿科技研究、资源环境科技攻关、地勘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地矿信息开发应用、产业经济科技开发、重大科技成果推广和软科学研究项目。第六条 部门科技项目管理分工如下:国家重点项目、前沿科技研究项目、地勘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项目、地矿信息开发应用项目、重大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地矿科技软科学研究项目由科技司负责组织立项;资源与环境科技攻关项目(包括定向研究项目)由地调局负责组织立项;产业经济科技开发项目由筹备组负责组织立项;地矿科技以外的软科学研究项目由政策法规司组织立项。第七条 部门科技项目的立项和审批程序: 1.由科技主管部门根据我国经济建设、地勘工作的需要和科学技术发展的趋势,组织专家提出部门各科技项目计划领域的研究项目指南或立项通知; 2.各申请项目单位根据研究项目指南、立项通知分别填写《地质矿产部重点科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简称《研究报告》、《地质矿产部软科学研究项目申请书》、《地质矿产部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申报书》,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各有关管理部门; 3.地质类及技术方法类研究项目,由各主管部门组织同行专家对《研究报告》进行论证评估,由申请单位根据专家提出的意见对《研究报告》进行修改,形成《地矿部重点科技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简称《论证报告》),其格式同《研究报告》,一式四份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4.《论证报告》经审批同意后,由主管部门批复下达各项目承担单位;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和软科学研究项目经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批复下达项目承担单位; 5.项目承担单位接到批复通知后,应认真填写《地质矿产部重点科技项目合同》和《地质科技项目年度计划表》,一式四份在规定时间内报有关主管部门; 6.立项过程中涉及的有关文档除报送文字材料外,同时报送相同内容的计算机文本文件; 7.《项目合同》签定后,列入部科技发展年度计划。第八条 重大的横向委托项目,由承担单位报部科技主管部门审定后,可纳入部科技发展计划。第九条 各项目主管部门将《地质科技项目年度计划表》汇总后送地矿部科技司,编制地矿部地质科技发展年度计划。第三章 科技经费管理与监督检查第十条 国家重点科技项目计划和经费经国家科委、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审定下达部门后,由财务主管部门向财政部申请拨款。由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下达计划,财务主管部门负责按计划拨款并监督检查。第十一条 列入部科技发展计划的项目,根据经费来源分别下达计划: 1.科技三项费安排的项目,其研究经费统一由科技主管部门根据项目进度和经费供给的可能性,经财务主管部门会签后下达经费计划,由财务主管部门拨款并进行监督; 2.地勘费安排的部门科技项目,由科技主管部门在年度预算额度内,会同有关部门下达年度科技项目经费计划,由财务主管部门按项目进度拨款并进行监督。第十二条 科技项目合同一经签定,其研究经费一般不作调整,如需调整应按规定程序向科技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三条 科技项目研究经费应严格管理,不得截流和挪用。对违反本规定者,科技和财务主管部门将收回拨款。第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协助单位财务部门,编制项目经费决算表,经所在单位审核后,于3月30日前报部财务主管部门,同时抄送部科技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审计,不合格者其成果不予验收。第十五条 对科技项目的拨款、科技经费的使用范围以及监督检查严格按照《地质矿产部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