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专利法1952年7月19日修订并批准成文,后经历过1975年、1984年和1999年三次较大的修订。现在美国专利的期限是从授权日起生效,从最早申请日起满20年终止;此外,美国专利法规定了一些法定条件,在满足这些条件下专利期限可以调整延长。原来美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期限是从授权日起17年,1994年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协议后,1999年美国修订了专利法将专利期限改为:从申请日起20年。根据美国专利法规定,在1995年6月8日之前提交专利申请而获得授权的专利, 或者在1995年6月8日仍然有效的专利,其专利权终止日取"申请日+20年“与”授权日+17年“的较长者。为了补偿专利寻求行政许可的期限,美国在1984年开始实施《药品价格竞争和专利期限补偿法》第二篇。该篇延长了专利寿命,以补偿专利权人开发新产品和等待政府许可的时间,适用于保护人用药品、医疗器械、食品或者颜料添加剂的专利。1988年,美国《动物仿造药和专利期限补偿法》生效。该法把专利期限补偿规定延伸到了动物药领域。1995年6月8日生效的《乌拉圭回合协议法》改变了美国专利的寿命。对于该日之前授权的专利,专利寿命从授权日开始延续17年。此后授权的专利,寿命从申请日开始延续20年。不过,对于需要寻求上市许可的医药专利,这不是其实际专利寿命。按照美国的专利期限补偿制度,一个专利最多可以延长保护5年。但是,在任何情况下,自产品获得行政许可之日起算,产品的专利寿命不得超过14年。获得上述许可后,如果专利寿命达到或者超过14年,那么专利期限不能获得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