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许可是国家对专利权人不履行实施义务的一种法则。强制许可是相对自愿许可而言的。它表示无论专利权人是否愿意,为了国家和公众的利益,他都必须按照国家的规定,允许他人实施专利。根据《专利法》第6章规定,发生强制许可的情形有三种:对滥用专利权的强制许可是指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专利局可给予实施该专利的强制许可。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从属专利是指其实施有赖于一项专利实施的专利。由于从属专利权人不获前一项专利的实施权其专利就无法实施,故对于比前一项专利在技术上更为先进的后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之从属专利权,可给予实施前一项专利的强制许可。按对等原则,前一项专利的专利权人也可申请实施后一项专利的强制许可。国家强制许可是指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而由专利局给予的强制许可。应当予以注意的是:尽管强制许可的授予是不以专利权人的意愿为转移的,但被许可人仍应按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合理的专利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