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学分是用于计算学生学习量的一种单位。每门课程学分原则上以学期为单元计算,即全学期上课(标准学期为18周)的课程,其周学时数即为课程的学分数。上课不满全学期的课程,每18学时计1个学分; 为便于计算和管理,学分的最小单位规定为5个学分;每门课程的学分严格按照教学计划进行安排,从而保持课程的相对稳定性。 第八条 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实习、设计等,集中进行的,以每周1学分计算,但最多不超过8学分,分散进行的,以每18个学时计1个学分。单独设置的实验(包括上机)或实验(上机)为主的课程,以课内总学时除以18,乘以8后为学分数。学年论文3学分,毕业论文7学分,毕业设计10学分。 第九条 各类学制的学生应修读的基本学分数控制如下: 五年制本科:200—210学分 四年制本科:160—170学分 三年制专科:115—125学分 第十条 全校各本科专业标准学制为四年,各专科专业标准学制为三年,根据学制制定各本、专科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 无论何种原因,本、专科学生在校具有学籍的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其标准学制二年。 第三十六条 毕业 凡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允许修业年限内修满或提前修满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课程及实践环节的学分,德、智、体等方面合格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结业和肄业 (一)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读年限期满时,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1、修读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未修满总学分或各类课程的规定学分者; 2、品德评定不合格者; 3、体育总评不合格者; (二)已离校的结业生,允许其在结业后一年内回校交费重修,重修及格后换发毕业证书,但不能授予学位。 (三)具有学籍的学生没有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在校学习时间一年以上并取得若干学分,中途退学者,发给肄业证书。对学习时间不满一年者,不发给学历证明或成绩表。 第三十八条 无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只发给写实性的学习证明。 第三十九条 学位 凡取得毕业资格的本科学生,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条件规定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看看能有帮助没?